收藏到云盘
纠错反馈
HJ 442.5-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5 biological quality monitoring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01)
词汇(01.040)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01.040.13)
】
-
CCS分类:
暂无
-
行标分类:
描述信息
-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按照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
——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
——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12 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
引用标准:
暂无
相关标准
相关部门
相关人员
关联标准
-
HJ/T 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
HJ702-2014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
HJ 548-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
HJ 593-2010
水质 单质磷的测定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
HJ/T 390-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
HJ1084-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
HJ274-2015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
HJ 440-200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HJ 2030-2013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
HJ 408—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
-
HJ/T 254-2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
-
HJ 87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
HJ 1006-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HJ/T 419-2007
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规范
-
HJ748-2015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T 297-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砖
-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
HJ 738-2015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H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
HJ 828-201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