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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512-2011 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The protection of the occupants of the cab of a commercial vehicle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描述信息
  •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ECER29法规(02系列,2007年英文版)《关于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认证的统一规定》。
    本标准根据ECER29重新起草,附录A 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29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表。
    考 虑到我国国情,本标准与ECER29的技术性差异及原因如下:
    ———删除ECER29中第3章“批准申请”、第4章“批准”、第6章“批准车型的更改和扩展”、第7章“生产一致性”、第8章“生产一致性不符合时处罚”、第9章“生产终止”、第10章“进行批准试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附录1“信息”、附录2“批准标志格式”,其原因是标准体系与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异所致;
    ———删除ECER29中第2章“认证车辆”、“车型”的术语和定义,“车型”内容划入本标准第6章;
    ———根据国家标准编制规则增加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平头车”定义,因为5.4.3需要引用该定义;
    ———本标准将ECER29中5.2“当一种车型通过ECER33认证后可认为满足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的要求”更改为4.2“当一种车型通过GB11551—2003的试验后可认为满足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的要求”,原因是GB11551—2003是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标准,相对ECER33更加全面的考察车辆的乘员保护性能,如果车辆满足GB11551—2003的要求
    则认为满足本标准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的要求;
    ———增加第6章“同一型式的判定”内容;
    ———H 点装置未采用ECER29附录4所述的H 点装置和确定程序,改用ISO6549:1999所述H点装置,原因是各大整车厂家和检测机构都已采用该装置;
    ———增加5.4.2“可调式转向机构应处于中间位置”,原因是为了统一试验结果的判定;
    ———增加5.4.3“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只在平头车上进行”,原因是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不适用于长头车驾驶室。
    本标准做了如下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mkgf”换算为“kJ”;
    ———“吨”换算为“kg”;
    ———“吨力”换算为“kN”;
    ———增加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三红、耿磊、余博英、王学平、邢建伟、黄建民、张尚娇、苏玉萍、刘丽亚、唐洪斌、刘地、乐中耀、谢万能、曹立、高博。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N类车辆。
  •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ISO4130:1978 道路车辆 三维基准系和基准符号 定义
相关标准
  • 引用标准:
    GB 11551-2003 ISO 4130:1978
  • 采用标准:
    ECE R29:2007 关于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认证的统一规定 (修改采用 MOD)
相关部门
  • 起草单位: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相关人员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