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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oundry industry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和安全(13)
空气质量(13.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13.040.40)
】
-
CCS分类:
【
环境保护(Z)
污染物排放标准(Z60/79)
污染物排放综合(Z60)
】、
【
环境保护(Z)
污染物排放标准(Z60/79)
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Z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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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铸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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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28663、GB28662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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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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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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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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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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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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