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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42.1-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1 general rule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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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分类:
【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01)
词汇(01.040)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01.04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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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分类: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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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标分类:
描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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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一部分,针对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修订了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监测内容和频次、分析方法选择、质量管理等;
——增加了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及人员安全相关内容;
——增加了样品编码、样品交接、分析测试自控等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12 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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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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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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