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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 Sc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和安全(13)
废物(13.030)
回收(13.030.50)
】、
【
环保、保健和安全(13)
水质(13.060)
】
-
CCS分类:
【
环境保护(Z)
污染物排放标准(Z60/79)
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Z70)
】
-
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1996)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
――用《化学品测试导则》中指定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取代了原标准附录中的“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
――对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进行了调整。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10月1日起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初筛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急性毒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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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HJ/T 153 化学品测试导则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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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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