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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The safety requiements for bus construction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道路车辆工程(43)
道路车辆综合(43.020)
】
-
CCS分类:
【
车辆(T)
车辆综合(T00/09)
卫生、安全、劳动保护(T09)
】
-
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年11月20日颁布的2001/85/EC 指令《对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的特殊规定》(英文版)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本标准与GB13094-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标准的范围按乘员数重新界定,与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范围相衔接,并明确规定不含卧铺客车(1997年版第1章;本版第1章)。
b) 对下列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
---通道(1997版3.5;本版3.1);
---引道(1997版3.6;本版3.2);
---出口(1997版3.4;本版3.6);
---应急出口(1997版3.3;本版3.7);
---应急窗(1997版3.1;本版3.9);
---撤离舱口(1997版3.2;本版3.11)。
c) 增加了下列术语和定义:
---驾驶区(见3.3);
---分隔舱(见3.4);
---双引道门(见3.5);
---应急门(见3.8);
---双窗或多窗(见3.10);
---动力控制乘客门(见3.12);
---自动控制乘客门(见3.13);
---起步阻止装置(见3.14);
---车组人员(见3.15);
---行动不便乘客(见3.16);
---轮椅使用者(见3.17);
---优先座位(见3.18);
---可拆式座椅(见3.19);
---辅助上车装置(见3.20);
---车身降低系统(见3.21);
---举升装置(见3.22);
---导板(见3.23);
---可携式导板(见3.24);
---整车运行状态质量(见3.25);
---为了便于对标准条款中多次出现的前、后、向前、最前、向后、最后的正确理解,特别加以明确规定(见3.26)。
d) 增加了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方便设施的技术要求(见4.1.3、4.5.5.4、附录A)。
e) 修改了对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及验证方法(见1997版4.2;本版4.2)。
f) 增加了车辆侧倾稳定性的要求及验证方法(见4.3及附录B)。
g) 增加了对导线阻燃性的要求(见4.4.4.1)。
h) 修改了出口最少数量的划分方式及要求(见1997版4.4.1.2;本版4.5.1.1)。
i) 修改了对乘客门最少数量的要求(见1997版4.4.1.1;本版4.5.1.2)。
j) 修改了乘客门开设位置的规定(见1997版4.4.2.1;本版4.5.1.3和4.5.1.4)。
k) 增加了双引道门、双窗或多窗分别计为两个车门、两个应急窗的规定(见4.5.1.5)。
l) 增加了对前围、后围的应急出口或设置撤离舱口的规定(见4.5.1.7)。
m) 将对安全顶窗最少数量的规定修改为对撤离舱口(即安全顶窗和/或地板出口)最少数量的规定(见1997版4.4.1.3;本版4.5.1.8)。
n) 增加了对驾驶区出口、驾驶员旁附加座椅的相关规定(见4.5.1.11~4.5.1.13)。
o) 修改了出口的最小尺寸、双引道门的最小宽度及应急窗、撤离舱口的洞口净面积(见1997 版4.4.3.1;本版4.5.2)。
p) 增加了对城市客车的乘客门在紧急情况下也能从车外打开的规定(见1997版4.4.4.3;本版4.5.3.1)。
q) 修改/补充了动力控制乘客门防夹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关闭力的测量方法(见1997版4.4.5.3;本版4.5.4.6及附录C)。
r) 增加了对自动控制乘客门的附加技术要求(见4.5.5)。
s) 对应急门、应急窗、撤离舱口和伸缩式踏步的要求更加全面(见1997版4.4.6、4.4.7、4.4.8、4.4.9;本版4.5.6、4.5.7、4.5.8、4.5.9)。
t) 增加了车辆侧窗的下边缘距其下方地板的高度要求(4.5.7.5)。
u) 修改了对车内布置和扶手的规定(见1997版4.5、4.7;本版4.6、4.10)。
v) 增加了对铰接客车的铰接段及方向的保持、车厢内采暖装置、活动盖板、视觉娱乐方面的规定(见4.8、4.9、4.12.2、4.13、4.14)。
w) 增加了行李质量标识的规定(见4.15)。
x) 删除了对轴载质量、装载质量和车辆通过性的要求(见1997版4.1、4.6)。
y) 删除对车厢内人均清洁空气的定量要求(见1997版4.5.4.3;本版4.16)。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a) 对于新定型的客车产品,下列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36个月后实施:
---第4.2条对Ⅱ级和Ⅲ级客车应符合GB/T17578的规定;
---第4.3条对侧倾稳定性的规定。
b) 对于已定型的客车产品,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36个月后实施。
c) 4.5.9.4对伸缩式踏步的规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城市车辆技术专家委员会、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研发中心、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汽客车有限公司、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牡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青年尼奥普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
公司、亚星?奔驰有限公司、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豪、王云耀、孙鹰、周慧慈、闫仕军、张炳荣、颜祥、王咏炜、房连琨、高春、刘学琼、严则进、曹鬯震、王晓鲁、周建国、陈鹰、沈之雄、洪洋、杨敏、许伦斌、邓佩云、车兆华、文雄、李冬梅、谭文江、马汉平、王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3094-1991、GB13094-1997。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2类和M3类中的Ⅰ级、Ⅱ级和Ⅲ级单层客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学童客车和专用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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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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