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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451-2009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Requirements on emergency respose equipments facilities for oil spill in terminals in ports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
运输(03.220)
水路运输(03.220.40)
】
-
CCS分类:
【
公路、水路运输(R)
公路、水路运输综合(R00/09)
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R04)
】
-
行标分类:
描述信息
-
前言:
本标准代替JT/T 451-2001《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本标准与JT/T 451-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溢油应急反应中心设备配备部分要求(见JT/T451—2001的5.5、5.6);
——增加了适用范围,包括装卸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
位等(见第1章);
——海港码头等级增加了1 000吨级、150 000吨级、300 000吨级和300 000吨级及以上(见3.2);
——河港码头等级增加了1 000吨级、50 000吨级及以上,删除了100 000吨级(见3.3);
——溢油应急设备增加了围油栏布放艇、浮油回收船、溢油监视报警装置(见第4章、第5章);
——增加了应急型围油栏,修改了永久布放型围油栏长度的计算公式(见第5章);
——调整了收油机、油拖网、吸油材料、溢油分散剂和储存装置的配备数量(见第5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浙江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朝明、鄂海亮、曹立新、徐石明、胡锡润、许吉翔、刘翠莲、郑平、李琼、劳辉、刘惠茹、苏醒、高春元、林剑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 45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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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各类码头的等级划分、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则、配备数量和种类、配备基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装卸油品、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除装卸油品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外,其余简称“其它码头”)。
-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188.1 溢油分散剂 技术条件
JT/T465 围油栏
JT/T 560 船用吸油毡
中国船级社 CCS-72 浮油回收船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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