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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367-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两轮车和三轮车零部件名称
Motorcycles and mopeds part and component - Designations for vehicle with two and three wheels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道路车辆工程(43)
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43.140)
】
-
CCS分类:
【
车辆(T)
摩托车(T80/89)
摩托车综合(T80)
】
-
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5359.4—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两轮零部件名称》和GB/T15367—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三轮车零部件名称》。
本标准与GB/T5359.4—1994、GB/T15367—1994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零部件的名称。
———增加了“电控燃油喷射系统”、“二次空气供给系统”、“燃油箱呼吸阀”等零部件的名称。
———增加了“后悬挂连杆机构”、“液压盘式制动器”、“联合制动机构”等零部件的名称。
———增加了“标识”、“工具”、“说明书”等名称。
———不再列入标准件(如螺钉、螺栓、螺母、垫圈、简单的衬套、销、轴承、密封圈等)的名称。
———不再列入对称件的名称。
———不再列入部位不同而功能特征相同的零部件的名称。
———本标准未列入特种摩托车、特种轻便摩托车的专用零部件的名称。
———本标准列入并划分的总成(系统)、部件、组件可以根据产品的构成另外划分。
本标准中“零部件名称”按“部位—功能—特征”方式确定,其中:
部位:以先左、右,再前、后。例如:左前×××、右后×××等。部位可以是某个零部件。
功能:先主要功能,后次要功能。在不引起混乱及产生异义的前提下可以只有次要功能。
特征:先主要特征,后次要特征。在不引起混乱及产生异义的前提下可以只有次要特征。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利国、赵丽娜、刘静、胡文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359.4—1985、GB/T5359.4—1994、GB/T15367—1994。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零部件名称。
本标准适用于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相关标准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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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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