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ECTR62635DC:2011《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企业间生命末期信息条款与可再生利用率的计算指南》(Guidelinesforendoflifeinformationprovisionfrom
manufacturersand recyclers,and for recyclability rate calculation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中关于制造商和回收处理企业间回收信息交换格式的内容。
本标准与IECTR62635DC:2011的技术性差异如下:
———删除了国际标准中与可再生利用率计算有关的内容,包括第1章的全部内容、第4章的部分内容,以及第3部分的全部内容。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删除了本标准未引用的3个规范性引用文件“ISO22628—2002RoadVehicles—Recyclability and recoverability—Calculation method ”、“IEC PT 62542 Standardizationofenvironmentalaspects—Glossaryofterms”、“IEC62430(2009-02)Ed.1.0
Environmentallyconsciousdesignforelectricalandelectronicproducts”。
———修改了“3.2废弃物”的定义,由“拥有者丢弃、打算丢弃或必须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修改为“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4生命末期处理”的定义,由“将废弃物转运至回收利用设施或准备处置后的任何行为,包括拆卸、材料分离和处置”修改为“将废弃物转运至回收利用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包括拆卸、材料分离和回收利用”,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6再使用”的定义,由“对一个已结束使用阶段的产品或其零/部件,按其原用途被重新使用的活动”修改为“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章或标准前提下,按其原用途继续使用废弃产品或其零/部件、元/器件或经清理、维修后按其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行为”,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7再生利用”的定义,由“对废弃材料进行加工,使之用于初始目的或其他目的的过程,不包括能量回收。”修改为“对废弃产品进行回收利用,使之其中一部分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不包括再使用和能量回收”,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9可再生利用率”的定义,由“可再生利用的产品质量占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修改为“产品中预期能够被再使用部分与再生利用部分的质量之和(不包括能量回收部分)与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10回收利用”的定义,由“废弃产品和其组成材料进行再使用、再生利用(材料回收)或能量回收的过程。”修改为“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以形成再使用、再生利用和能量回收的任何行为”,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12可回收利用率”的定义,由“可回收利用的产品质量占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修改为“产品中预期能够被回收利用部分(包括再使用部分、再生利用部分和能量回收部分)的质量与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13处置”的定义,由“回收利用之外的任何处理活动,例如焚烧、填埋或其他永久性贮存”修改为“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量化或者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或者将废弃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修改了“3.15回收处理企业”的定义,由“拥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组织”修改为“从事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处理企业需具备处理资质并拥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场地”,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删除了国际标准的“图1 生命末期处理的关键术语表”,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在6.2.2中增加了“并附上可证明回收处理企业资质的文件”,以保持与我国现有法规与标准协调一致。
本标准与IECTR62635DC:2011的编辑性差异如下:
———删除了原文的引言部分;
———修改了资料性附录A,增加了“含镉的继电器、传感器、开关等电接触件”,将“大于10cm2 的印刷电路板”修改为“印刷电路板”,将“气体放电灯”修改为“气体放电灯等背投光源”;
———修改了资料性附录B,在第3个表右侧增加一列“备注(拆卸程序和工具等)”,第一列中第三行的“选择性处理”增加提示性信息“(包含对环境和人体有危害的信息)”;
———删除了资料性附录C中C.1的“注:在某些国家的生命末期处理中,100%的零/部件质量宜作为回收利用进行报告,而不是实际的再使用部分”;
———删除了资料性附录D与附录E。
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海尔集团、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骆明非、姚婷婷、于洁、陈泽勇、陈欢、韩清洁、高东峰、董永升、马奇菊、尹凤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