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4190-5:2006《电梯的安装 第5部分: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英文版)。
本标准与ISO4190-5:2006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3.1.5、3.2.2.2 中 轿 内 选 层 按 钮 距 离 地 板 的 高 度 用 “1200 mm”代 替 “1220 mm”,以 便 与GB/T24477—2009协调统一;
———3.2.1.4中登记反馈的声级用“35dB(A)~65dB(A)之间调整”代替“35dB(A)~80dB(A)之间调整,推荐最大值为65dB(A)”,地面与按钮中心线之间的高度值用“900mm~1100mm”代替 “890 mm ~1220 mm 之 间,推 荐 高 度 为 900 mm ~1 100 mm 之 间 ”,以 便 与GB/T24477—2009协调统一;
———3.2.2.1、附录 A 的 A.2.2.1、A.3.4 中报警按钮明确为“黄色并标识铃形符号”,删除电话标识符号的求助按钮,以便与 GB7588—2003和 GB21240—2007的15.2.3.1要求一致;
———3.2.2.2、附录 A 的 A.2.2.2中报警按钮和再开门按钮的中心线应在距离轿厢地面用“不小于900mm”代替“900mm±10mm”,以便与 GB/T24477—2009协调统一;
———3.3.1.2中删除了手动门的情况,因为目前很少使用手动门,也为了与 GB/T24477—2009协调统一,确保残障人员的可接近性与方便性;
———3.3.1.3.1、3.3.2.2.3 和 附 录 A 的 A.3.3.1、A.3.3.2、A.3.4 中 声 级 可 调 用 “在 35dB(A)~65dB(A)之间”代 替 “在 35dB(A)~80dB(A)之 间,推 荐 最 大 值 为 65dB(A)”,以 便 与GB/T24477—2009协调统一;
———4中删除了扶手周长的规定,截面的最小尺寸用“30mm”代替“25mm”,最大尺寸用“45mm”代替“55 mm”,增加“如有棱角,其最小半径为10 mm”,扶手距轿厢地面高度用“900 mm±25mm范围内”代替“800mm~950mm 之间,推荐值为900mm±25mm”,抓握部分与其所固定的 轿 壁 之 间 的 间 隙 用 “至 少 为 35 mm”代 替 “35 mm ~45 mm 之 间 ”,以 便 与
GB/T24477—2009协调统一;
———附录 A 的 A.2.1中用“可感知的按钮行程或声音反馈”代替“可感知的按钮行程和声音反馈”,登记反馈的声级用“35dB(A)~65dB(A)之间调整”代替“35dB(A)~80dB(A)之间调整,推荐最大值为65dB(A)”,地板与按钮中心线之间的高度值用“900 mm~1200 mm”代替“890mm~1220mm”,以便与 GB/T24477—2009协调统一;
———附录 A 的 A.3.3.2中关于电梯轿厢标识增加“每台电梯应被分别标识(例如:A、B、C 等)。标识应设置在 层 门 的 正 上 方。标 识 的 高 度 最 小 为 40 mm,并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区 别”,以 便 与GB/T24477—2009协调统一;
———附录 B的 B.2、B.3 中 最 低 按 钮 中 心 线 与 地 板 之 间 的 高 度 值 用 “900 mm”代 替 “850 mm±5mm”,B.3中倾斜面板突出部分用“应为100mm”代替“应为100mm±10mm”,两个按钮相邻部件之间的距离用“宜为10mm”代替“应为10mm±1mm”,图 B.1、图 B.2、图 B.3数值上也作了相应修改,B.5中扶手在距地板用“900mm±10mm”代替“850mm±10mm”,以便与
GB/T24477—2009协调统一;
———附录 C的表 C.1中删除了ISO4190-5:2006的序号1的铃形符号(ISO7000)、序号4的仿形电话符 号、序 号 12 的 “STOP”英 文 字 样 符 号,因 为 该 附 录 的 内 容 与 GB7588—2003 和GB21240—2007中15.2.3.1不完全相符。
本标准与ISO4190-5:2006相比还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ISO4190-5:2006第 1 章 “范 围”中 第 3 段 内 容,在 本 标 准 中 用 我 国 标 准 GB/T7025.1 和GB/T7025.2代替了ISO4190-1和ISO4190-2;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我国标准代替了ISO4190-5“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应的国外标准;
———本标准的3.2.1.1、3.2.1.2、3.2.1.4分别用“上仿形箭头”和“下仿形箭头”名称代替了相应的图形符号;
———本标准附录 A 的 A.2.2.3增加了有关“轿厢内轮椅车能否转向”的注,以便于理解与执行;
———在本标准的“附录 C”中,用国内标准代替了ISO4190-5的“附录 C”中对应的国外标准;
———为了识别本标准所规定的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电梯的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的要求,增加了附录 D,列出了这些要求的条款。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菱王电梯有限公司、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 起 草 人:欧 瑞 华、罗 小 通、陈 凤 旺、张 佶 毅、马 光 桦、张 新 伟、高 明、王 永 溪、曹 晓 东、沈毅君、刘许杰、于春梅、孟庆东、蔡克起、夏嘉乐、凌敏芝、刘婧、杨科、沈建学、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