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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702-2014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Controlling limits for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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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分类:
【
环保、保健和安全(13)
辐射防护(13.280)
】
-
CCS分类:
【
环境保护(Z)
环境保护综合(Z00/09)
污染控制技术规范(Z05)
】
-
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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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电磁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的整合修订。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及以下)曝露导则,1998》,以及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关于人体曝露到0~3kHz电磁场安全水平的IEEE标准》,考虑了我国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在满足本标准限值的前提下,鼓励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设施(设备)的所有者遵循预防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公众曝露。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1Hz~100kHz频段电场和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删除了职业曝露限值;
——删减了管理内容要求;
——调整了监测要求;
——补充了交流输变电设施的豁免范围。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9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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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评价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控制以治疗或诊断为目的所致病人或陪护人员曝露的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终端、家用电器等对使用者曝露的评价与管理;也不能作为对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设施(设备)的产品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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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681 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HJ/T 10.2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相关标准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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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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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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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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