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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33-2020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Ambient air and waste gas-Determination of arsenic, selenium, bismuth, antimony in ambient particle matter-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HJ 1133-2020
  • 名称: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 英文名称:
    Ambient air and waste gas-Determination of arsenic, selenium, bismuth, antimony in ambient particle matter-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
  • 状态:
    现行
  • 类型:
    行业标准
  • 性质:
    推荐性
  • 发布日期:
    2020-05-15
  • 实施日期:
    2020-08-15
  • 废止日期:
    暂无
  • 相关公告:
分类信息
描述信息
  •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5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四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
    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150 m3(实际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 ml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2 ng/m3~2 ng/m3,测定下限为0.8 ng/m3~8 n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
    量为50 m3 (标准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4 ng/m3~4 ng/m3,测定下限为1.6 ng/m3~16 n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量为0.600 m3(标准状态干烟气),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10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1 .g/m3~0.7 .g/m3,测定下限为0.4 .g/m3~2.8 .g/m3。详见附录A。
  • 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1191 原子荧光光谱仪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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