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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3727-2020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radiatio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描述信息
  •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辐射防护及辐射环境保护,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铀矿冶设施应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原标准名称“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修改为“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修订了废水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增加了归一化排放管理限值的要求;
    ——删除了放射性废水排放第一取水点核素浓度限值;
    ——修改了退役治理后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的土壤中226Ra的残留水平;
    ——增加了铀矿冶设施、关停、环境整治、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铀尾矿(渣)库、堆浸场、地浸场、贮液池设计和排放口设置的辐射环境保护要求;
    ——修订了辐射环境应急管理;
    ——调整了章节设置。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5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或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
  • 引用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 14585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HJ 1015.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
    HJ 1015.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退役
相关标准
  • 代替标准:
    GB 23727-2009
相关部门
  • 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
相关人员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