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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83.10-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planers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3883.10-2007
  • 名称: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 英文名称: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planers
  • 状态:
    被代替
  • 类型:
    暂无
  • 性质:
    强制性
  • 发布日期:
    2007-04-25
  • 实施日期:
    2007-09-01
  • 废止日期:
    暂无
  • 相关公告:
分类信息
描述信息
  •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为GB 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的第二部分之一。GB 3883包括以下部分:
    GB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
    GB3883.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GB388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3883.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GB3883.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3883.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GB3883.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GB3883.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链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与电动草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1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木铣与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745-2-14-2003 Ed 2.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 60745-1:2003 Ed 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3883.10-1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与GB 3883.10-199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删去引言。
    2)第3章定义,删去GB 3883.6-1991中2.2.23正常负载定义,增加3.101电刨、3.102提升装置的定义。
    3)第8章 标志和说明书,8.12.1增加:
    “仅适用于不带自动闭合护罩的电刨:
    电刨安全规则:
    ——等刨刀停止运动后再放置工具。外露的刨刀可能会嵌入表面而引发可能的失控和严重的伤害事故”。
    在8.12.2增加:
    “说明书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更换刨刀和将它们调整到正确位置的说明。
    ——如果适用,所用刀轴的型式”。
    4)将GB 3883.10-1991第11章发热中的11.4“温升在工具按规定的正常负载条件运行30min后测量”。修改为本部分12.4“工具以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运行30min,温升在运行30min后测量”。
    5)第21章 结构,21.18增加:
    “对既没有提升装置又没有自动闭合护罩的电刨,电源开关应在松开开关操动件后立即自动切断电机电源。对这些工具,开关在‘接通’位置应无锁定装置”。
    对具有提升装置或有自动闭合护罩的电刨,电源开关可以在‘接通’位置被锁定。
    对没有自动闭合护罩和提升装置的电刨,开关应装有在‘断开’位置的联锁装置,因而在接通开关前需要有两个独立的顺序动作。
    通过观察和手试来检验。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潘顺芳、李宏照。
    本部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883.10-1985;
    ——GB 3883.10-1991。
  • 适用范围: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是GB 3883第二部分标准之一,需与第一部分一起使用。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0745-2-14:2003,是对GB3883.10-1991的修订,适用于电刨。
  • 引用标准:
    暂无
相关标准
暂无
相关部门
  • 提出部门: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主管部门: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归口单位:
    68) 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AS/TC
  • 起草单位: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相关人员
  • 起草人:
    刘江 李邦协 潘顺芳 李宏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