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等同采用ISO6536:1981《银行业务 债券提款单的标准格式》及其1981年勘误(英文版)。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b) 删除国际标准的前言; c) 删除国际标准的资料性附录C:示例(法国发行)。原国际标准的附录D 改为本标准的附录C。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国安、陆书春、李曙光、赵志兰、曾玉、孙卫东、全丽萍、尧俊、沙邦钊、刘同健、陈科、莫代珍等。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a) 印制、计算机打印或复印的,由发行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向相关团体(银行、经纪人、证券交易所等)签发的提款单。 b) 除4.1,4.2,4.3,4.6,5.1.1和5.6外,在官方公报或报纸上通告的提款单。 本标准定义了提款单的内容、表述的顺序及其结构;还规定了上述a)中提及的提款单的物理特征。 注: 在下述的第4章和第5章中,如果要求条款满足上述a)和b)的内容,用星号(*)作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