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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706.6-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微波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safety of microwave therapy equipment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
医疗设备(11.040)
治疗设备(11.040.60)
】
-
CCS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C)
医疗器械(C30/49)
理疗与中医仪器设备(C42)
】
-
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
前言:
医用电气设备标准为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医用电气设备的安全通用要求;
---第二部分:医用电气设备的安全专用要求。
本专用标准修改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601-2-6:1984《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微波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并在文中用竖线标识:
---51.2 微波治疗设备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得超过250 W。增加了在治疗部位有温控装置的设备不受限制。
---51.4 若辐射器是直接接触面积为20cm2 或更小,其微波功率不得超过25 W。增加了用于组织凝固的设备不受此限制。
本专用标准代替GB9706.6-1992《医用电气设备 微波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本专用标准修改和补充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标准)。本专用标准在应用中应该与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配套一起使用。
本专用标准的要求应优先于通用标准的要求。
本专用标准的章条的编号与通用标准中的一致。对通用标准增加的章条从101开始编号。增加的附录冠以大写字母AA、BB 等。而增加的条目冠以小写字母aa)、bb)等。
有相应原理陈述的条,在条号后做标记?。
本专用标准第36章电磁兼容性与YY0505-200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同期实施。
本专用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专用标准的附录L,附录AA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专用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专用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专用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起草。
本专用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刚、段传英、杨国涓、杨健、韩漠。
-
适用范围:
本专用标准规定了2.1.101所定义的微波治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专用要求。
本专用标准不适用于发热用的设备。
-
引用标准: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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