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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267.10-2008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10部分:气相色谱法

Physical and chemical examination of trace evidence in forensic sciences - Part 10:Gas chromatography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19267.10-2008
  • 名称: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10部分:气相色谱法
  • 英文名称:
    Physical and chemical examination of trace evidence in forensic sciences - Part 10:Gas chromatography
  • 状态:
    现行
  • 类型:
    国家标准
  • 性质:
    推荐性
  • 发布日期:
    2008-08-14
  • 实施日期:
    2009-03-01
  • 废止日期:
    暂无
  • 相关公告:
分类信息
描述信息
  • 前言:
    GB/T19267《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分为12个部分:
    ---第1部分:红外吸收光谱法;
    ---第2部分: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
    ---第3部分:分子荧光光谱法;
    ---第4部分:原子发射光谱法;
    ---第5部分:原子吸收光谱法;
    ---第6部分:扫描电子显微镜/X 射线能谱法;
    ---第7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第8部分:显微分光光度法;
    ---第9部分:薄层色谱法;
    ---第10部分:气相色谱法;
    ---第11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第12部分:热分析法。
    本部分为GB/T19267的第10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19267.10-2003《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10部分:气相色谱法》。
    本部分与GB/T19267.10-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术语(本部分的3.1、3.2、3.6~3.8、3.19 和3.21;GB/T19267.10-2003的3.14);
    ---修改了部分检材的处理方法(本部分和GB/T19267.10-2003的6.2.1、6.2.2)。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理化检验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厅。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久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9267.10-2003。
  • 适用范围:
    GB/T 19267的本部分规定了气相色谱的检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刑事技术领域中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其他领域亦可参照使用。
  •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26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4946 气相色谱法术语
    GB/T13966 分析仪器术语
相关标准
  • 代替标准:
    GB/T 19267.10-2003
  • 引用标准:
    GB/T 4946 GB/T 13966
相关部门
  • 归口单位:
    4) 179/SC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理化检验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 主管部门:
    4) 179/SC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理化检验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 提出部门:
    公安部
  • 起草单位:
    河北省公安厅
相关人员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