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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08-20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Combustible gas alarm control units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和安全(13)
消防(13.220)
防火(13.220.20)
】
-
CCS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C)
消防(C80/89)
火警监视、报警与消防调度系统(C81)
】
-
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对应于IEC61779:1998《可燃性气体的检测和测量的电气装置》(英文版),与IEC61779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16808—199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16808—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屏蔽功能试验、自检功能试验、电源功能试验;
———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费春祥、张学军、李瑞、谢锋、冯万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808—1997。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也适用于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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