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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93-2010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基本信息
- 标准号:GBZ 93-2010
- 名称: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 英文名称: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 状态:现行
- 类型:暂无
- 性质:强制性
- 发布日期:2010-03-10
- 实施日期:2010-10-01
- 废止日期:暂无
- 相关公告:暂无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 CCS分类:【 】
- 行标分类:暂无
描述信息
-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93-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93-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9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了航空病的定义和观察对象,增补了劳动能力鉴定;
——强调了仪器检查在分级诊断中的作用,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窗膜破裂、粘连性中耳炎、后天原发性胆脂瘤和面瘫等归入重度航空性中耳炎的范围;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眩晕伴神经性聋归入重度变压性眩晕的范围;
——完善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和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其他气压变化环境中所引起的类似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可参照执行。 - 引用标准:暂无
相关标准
暂无
相关部门
-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提出部门: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 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
相关人员
- 起草人:徐先荣 郑军 刘红巾 熊巍 张扬 金占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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