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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4-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Lamp controlgear - Part 4: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c.supplied electronic ballasts for fluorescent lamps基本信息
- 标准号:GB 19510.4-2009
- 名称:灯的控制装置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 英文名称:Lamp controlgear - Part 4: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c.supplied electronic ballasts for fluorescent lamps
- 状态:现行
- 类型:国家标准
- 性质:强制性
- 发布日期:2009-10-15
- 实施日期:2010-12-01
- 废止日期:暂无
- 相关公告: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 CCS分类:【 】
- 行标分类:暂无
描述信息
- 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9510《灯的控制装置》分为14个部分: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2部分:启动装置(辉光启动器除外)的特殊要求;
---第3部分: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5部分:普通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6部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7部分:航空器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9部分:荧光灯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10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11部分: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的特殊要求;
---第12部分:与灯具联用的杂类电子线路的特殊要求;
---第13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14部分: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为GB19510的第4部分。
本部分应与GB19510.1-2009一起使用,它是在对GB19510.1-2009的相应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之后制定而成的。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1347-2-3:2000《灯的控制装置 第23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及其2004年的修订1和2006年的修订2(英文版)。
本部分等同翻译IEC61347-2-3:2000,2004年的修订1(英文版),2006年的修订2(英文版)。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部分;
b)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
c) 删除IEC61347-2-3:2000的前言;
d) 对于引用的其他国际标准中有被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本部分用引用我国的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代替对应的国际标准,其余未有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国际标准,在本部分中均被直接引用(见本部分第2章)。
本部分代替GB19510.4-2005《灯的控制装置 第4 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19510.4-200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a) 增加第17 章灯寿命结束时镇流器的状态,并将第17 章~ 第21 章序号改为第18 章~第22章; 增加:图3不对称脉冲试验电路
图4 不对称功率测量电路
图5 断开灯丝试验电路
b) 增加表K.1材料的规格和表K.2变压器规格;
c) 在第5章中所述的第15章~第21章改为第15章~第22章;
d) 在第16章中犐n 定义为:额定灯电流;
e) 把图2标题改为:高频荧光灯容性泄漏电流限值,并将图2分解为图2a)、图2b)、图2c);
f) 3.1中的交流电子镇流器定义中的管形荧光灯改为荧光灯;
g) 删除定义3.2,并将定义3.3和3.4分别更改为3.2和3.3;
h) 删除定义3.6和3.7,并将定义3.5、3.8和3.9分别更改为3.4、3.5和3.6;
i) 在新的定义3.5中将管形荧光灯改为荧光灯;
j) 将附录H 中的描述改为按照GB19510.1-2009的附录H 的要求;
k) 增加附录L;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和附录L是规范性附录,附录K 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德电控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亮迪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名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品上照明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月丽、俞安琪、吴国明、陆光明、马国民、区志杨、周明兴、徐发石、程敬远、江智强、付宝成、柯柏权、黎培辉、华桥生、李维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143-1994;
---GB19510.4-2005。 - 适用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供IEC 60081和IEC 60901所述荧光灯以及其他高频荧光灯使用的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这种电子镇流器使用50 Hz或60 Hz、1 000 V以下交流电源,但其工作频率不同于电源的频率。
带过热保护器的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在附录C中给出。
应急照明用交流/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在附录J中给出。
性能要求在GB/T 15144中给出。 -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510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本部分采用GB19510.1-2009第2章所述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下述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9510.1-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EC61347-1:2000,IDT)
GB19510.8-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8 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IEC61347-2-7:2006,IDT)
GB7000.2 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GB7000.2-2008,IEC60598-2-22:2002,IDT)
相关标准
- 代替标准:GB 19510.4-2005
- 采用标准:IEC 61347-2-3:2000 A1:2004 A2:2006 灯的控制装置 第2-3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等同采用 IDT)
相关部门
-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起草单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品上照明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德电控有限公司 中山市亮迪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名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4)
相关人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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