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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587-2011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ischarge of radioactive liquid effluents from nuclear power plant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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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分类:
【
环保、保健和安全(13)
辐射防护(13.280)
】
-
CCS分类:
【
能源、核技术(F)
辐射防护与监测(F70/79)
环境幅射防护与核医学防护(F73)
】、
【
能源、核技术(F)
辐射防护与监测(F70/79)
放射性三废处理(F75)
】
-
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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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原北京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
——修改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原则;
——规定了对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实施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
——增加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在线报警阈值;
——增加了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上的技术要求特别是优化要求;
——修改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总排放口设置和监测等方面的一些要求。特别是,针对我国即将建造滨河、滨湖或滨水库等内陆核电厂的现状,增加了对滨河、滨湖或滨水库的具体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核安全管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1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9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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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和重水堆型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管理。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和核反应堆设施可参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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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249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11217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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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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