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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580-201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osphate fertilizer industry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和安全(13)
环境保护(13.02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13.020.40)
】
-
CCS分类:
【
环境保护(Z)
污染物排放标准(Z60/79)
污染物排放综合(Z60)
】
-
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磷肥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为质量浓度。
磷肥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间接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不再按企业规模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磷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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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暂无
相关标准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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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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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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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
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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