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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Determination of atmospheric articles PM10 and PM2.5 in ambient air by gravimetric method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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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分类:
【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01)
词汇(01.040)
环保、保健和安全(词汇)(01.04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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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分类: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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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标分类:
描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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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 和PM2.5 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 和PM10 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
——增加了PM10 和PM2.5 的术语和定义;
——对PM10 采样器性能指标进行了修改,将切割粒径Da50=(10±1)μm 改为Da50=(10±0.5)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σg≤1.5 改为σg=(1.5±0.1)μm。全部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中的规定;
——增加了PM2.5 采样器性能指标,切割粒径Da50=(2.5±0.2)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1.2±0.1)μm;其他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中的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年10 月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9 月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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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10 和PM2.5 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 和PM2.5 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010 mg/m3 (以感量0.1mg 分析天平,样品负载量为1.0 mg,采集108m3空气样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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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93 PM10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相关标准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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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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