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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31-201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fermentation alcohol and distilled spirits industry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描述信息
  •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9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引用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相关标准
暂无
相关部门
  •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 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部
  • 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
相关人员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