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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079.1-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 - Part 1: Swimming place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19079.1-2013
  • 名称: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 英文名称: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 - Part 1: Swimming place
  • 状态:
    现行
  • 类型:
    国家标准
  • 性质:
    强制性
  • 发布日期:
    2013-10-10
  • 实施日期:
    2014-05-01
  • 废止日期:
    暂无
  • 相关公告:
分类信息
描述信息
  • 前言:
    GB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第19部分:拓展场所;
    ———第20部分:冰球场所;
    ———第21部分:拳击场所;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第23部分:蹦床场所;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
    ———第29部分:攀冰场所;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
    ……。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本部分与GB19079.1—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见第1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见2003版第3章);
    ———增加了游泳池、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教练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见2003年版4.1);
    ———删除了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方面的要求(见2003版4.2);
    ———删除了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要求(见2003年版5.1.1列项第1款);
    ———删除了人工游泳池建筑质量和材料要求(见2003年版5.1.1列项第2款);
    ———增加了游泳池无视线盲区要求(见5.2);
    ———增加了儿童游泳池水深要求(见5.3);
    ———增加了带出发台游泳池水深要求(见5.5);
    ———增加了出入水扶梯要求(见5.6);
    ———合并了游泳池岸、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通道地面的静摩擦系数要求(见5.7);
    ———删除了游泳池旁设置排水沟的要求(见2003版5.1.1列项第7款);
    ———修改并明确了水处理设备应符合的标准要求(见5.9);
    ———修改了游泳池水面水平照度要求(见5.11);
    ———增加了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尺寸和水质要求(见5.12);
    ———删除了强制喷淋设备要求(见2003年版5.1.8);
    ———增加了儿童游泳池设备配置要求(见5.13);
    ———修改了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要求(见5.14);
    ———删除了对天然游泳场所的要求(见2003年版5.2);
    ———修改了室内空气和环境卫生应达到的标准要求(见6.2);
    ———增加了水质监测、环境消毒、清污期间停止营业等卫生、环境管理要求(见6.3、6.4、6.5);
    ———删除了医务人员配备要求(见2003年版7.2.5);
    ———删除了救生设施、救生人员及安全制度中天然游泳池的相关要求(见2003年版7.1、7.2、7.3);
    ———删除了工作人员现场值班、上岗佩戴标识、电器机械设备启用等要求(见2003年版7.3.5、
    7.3.6、7.3.7);
    ———增加了设置“严禁跳水”、“佩戴泳帽”等安全和警示要求(见7.3.2)。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秋平、江斌波、张梅、张伟、刘海鹏、赵英魁、王燕京、高祺。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079.1—2003。
  • 适用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CJJ122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相关标准
  • 代替标准:
    GB 19079.1-2003
  • 引用标准:
    GB 9667 GB/T 10001.1 CJJ 122
相关部门
  • 提出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 归口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 主管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 起草单位:
    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华体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游泳协会 中国救生协会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
相关人员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