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云盘
纠错反馈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2: For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an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16739.2-2014
  • 名称: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 英文名称: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2: For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an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 状态:
    现行
  • 类型:
    国家标准
  • 性质:
    推荐性
  • 发布日期:
    2014-09-03
  • 实施日期:
    2015-01-01
  • 废止日期:
    暂无
  • 相关公告:
分类信息
描述信息
  • 前言: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 GB/T1673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 车 专 项 维 修 业 户》,与GB/T16739.2—2004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汽车综合小修业户的条件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业户”定义(见3.1)。
    ———修改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定义,“涂漆”合并到“车身维修”,“车身清洁维护”与“汽车装潢(蓬布、座垫及内装饰)”合并为“汽车美容装潢”;“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改为“汽车润滑与养护”;“散热器(水箱)维修”改为“散热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改为“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见3.2,2004年版3.1)。
    ———关于通用条件:
    1) 增加了引用 GB/T21338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见4.1);
    2) 增加了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的要求(见4.3);
    3) 增加了对租赁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合同和期限要求(见4.6);
    4) 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见4.8);
    5) 增加了废水处理和采光设施的要求(见4.9)。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的人员、设施、设备条件(见5.1)。
    ———关于发动机维修专项条件:
    1) 生产厂房面积修改为不小于100m2(见5.2.3.2);
    2) 增加了真空表、发动机翻转设备;取消了排气分析仪、烟度计、激光淬火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修改为发动机诊断仪;喷油泵试验设备和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见5.2.4,2004年版5.1.4)。
    ———关于车身维修专项条件,将涂漆专项整合到车身维修专项中;增加了角磨机、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气焊设备改为切割设备;调漆设备不再允许外协(见5.3,2004年版5.2和5.6)。
    ———关于电气系统维修专项条件,增加了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不再允许外协;故障诊断设备改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见5.4,2004年版5.3)。
    ———关于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条件,增加了空气压缩机、万用表、废油收集设备;零件高压清洗设备改为零件清洗设备(见5.5,2004年版5.4)。
    ———关于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专项条件,生产厂房面积改为不小于15m2(见5.6,2004年版5.7)。
    ———关于汽车润滑与养护专项条件,换油设备改为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酯类加注器(见5.8,2004年版5.9)。
    ———关于空调维修专项条件,增加了冷媒鉴别设备、空调检漏设备、数字式温度计、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取消了气焊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改为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净化设备(见5.13,2004年版5.14)。
    ———关于汽车美容装潢专项条件,增加了贴膜专业工具;取消了举升设备或地沟、缝纫机、锁边机、
    工作台或工作案、台钻或手电钻、电熨斗、裁剪工具、烘干工具(见5.14,2004年版5.5和5.15)。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西三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 草 人:张 学 利、蔡 凤 田、孟 秋、刘 富 佳、魏 俊 强、李 云 飞、吴 东 风、金 柏 正、丁 金 全、徐通法、佟濬洲。
    本部分代替了 GB/T16739.2—2004。
    GB/T16739.2—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739.3—1997。
  • 适用范围:
    GB/T 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相关标准
  • 代替标准:
    GB/T 16739.2-2004
  • 引用标准:
    GB/T 5624 GB/T 21338
相关部门
  • 起草单位: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广西三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江苏省运输管理局 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
  • 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
  •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
相关人员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