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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lead and zinc smelting基本信息
- 标准号:HJ 863.1-2017
- 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lead and zinc smelting
- 状态:现行
- 类型:行业标准
- 性质:推荐性
- 发布日期:2017-09-29
- 实施日期:2017-09-29
- 废止日期:暂无
- 相关公告: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 CCS分类:暂无
- 行标分类:【 】
描述信息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铅锌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独立以铅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和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 引用标准: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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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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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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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2年第 1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相关标准
暂无
相关部门
- 起草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相关人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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