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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288-2017 肺结核诊断
Diagnosis for pulmonary tuberculosis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11.020)
】
-
CCS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C)
卫生(C50/64)
放射卫生防护(C57)
】、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C)
卫生(C50/64)
传染病与消毒(C59)
】
-
行标分类:
描述信息
-
前言:
本标准“第3章~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 288—2008《肺结核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 288—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荧光染色显微镜检查、液体培养基培养检查、分子生物学检查(见 3.4.1 和 3.4.2);
——修改了肺结核确诊病例条件(增加了分子生物学检查结果)(见 5.3);
——增加γ-干扰素释放试验检查(见 3.4.4.2);
——增加了支气管镜检查及气管、支气管结核镜下表现(见 3.5);
——增加了结核病病理学检查(见附录 C)
——增加了非结核分枝杆菌肺病诊断内容(见附录 E 中的 E.2);
——增加了儿童肺结核诊断特点内容(见 3.2.1 和 3.3.1)。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九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黎霞、成诗明、周林、赵雁林、高孟秋、初乃惠、周新华、王撷秀、赵顺英、屠德华、林明贵、李亮、李琦、李宁、吴雪琼、刘二勇、赖钰基、王胜芬、王前、马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987—1995;
——WS 288—2008。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肺结核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肺结核的诊断。
-
引用标准: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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