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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731-2020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nic industry
基本信息
分类信息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和安全(13)
空气质量(13.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13.040.40)
】
-
CCS分类:
【
环境保护(Z)
污染物排放标准(Z60/79)
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Z70)
】
-
行标分类:
暂无
描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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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的(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矿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相关规定。各地各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要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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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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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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